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大学刑法课34 (第10/16页)
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因为刑法拟制未满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 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也就是俗称的準强姦罪。 你想想,合意性交还判那幺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 强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 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cao作。 」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 ,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 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精神, 其实并不是那幺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 「所以我也不算强制性交或趁机性交啰。」 看着老师「夭鬼假细礼」(台语:饿鬼假客气)的抗辩,腰肢还不断扭动的 傲娇神态,我也很配合地丢出这一句。 「哼,你还是算犯罪,不管是不是违反意愿─227条项,人家还未满 4岁。」 老师双手食指指着自己的酒窝,娇嗔地说着。 靠,这大我7岁的欧巴桑竟然给我装可爱了起来。 啊啊啊,不行了啊。 一开始看到老师林黛玉般的病气属性,后来又看到她比较有精神的巧笑倩兮 ,现在又完全就是个小女生般的装可爱,我真想插爆她啊!于是我抱紧老师的小 屁屁,让我已经在她体内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