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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章 (第3/4页)
“永佃权,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永远租佃的意思,这是从明朝开始才出现的一种权力。” “按明清的惯例,只要永佃关系确立,承租人按时交租金和税负,可以永久耕种租佃的土地,利用这片土地建造房屋,甚至将土地作为坟墓田地的主人都无权收回土地。” 【这就是古代版本的买卖不破租赁?】 【那时候租地不能约定不可以用作坟地吗】 【这种永佃,就好比旗人的田地一样了吧?】 “在清朝,永佃权发展之下,已经将一块土地区分为独立的田面和田底,田地实际的主人拥有对田底的所有权,租赁了田地的人享有对田面的永久使用权,甚至租赁者还可以转租、典当、出卖田面。” 【如果表面上的田都已经被使用了,那什么田底还有什么用处?】 【这题我会!面上给人种地,地底下自己开矿啊!】 【笑死,清朝人有这个技术吗】 【所以田面和田底的区分基本没有意义了吧】 “在这之外,清朝的契约和典当制度也没有需要特别说明强调的内容,基本都是拾人牙慧。” “值得一说的,就是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了。” “清朝有一种封建王朝首次立法的婚姻继承制度,被称为兼祧。” 【要说这个了吗?两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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