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怪谈:要求我张三遵守规则?_第322章 去年此日!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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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2章 去年此日! (第4/4页)

血。

    又仿佛是整个世界都在流着血色的眼泪。

    终于,玻璃镜完全被流下来的鲜红浸染,最后轰然破碎。

    在红色破碎之中,这一场升华考试,结束。

    ============

    法律小科普: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jianian、抢劫、贩卖dupin、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在条文注释里,我查到有写: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也就是说,理论上,在刑法中,存在一个无敌的年龄段,那就是14周岁以下。

    我个人觉得这一条是有优化空间的,随着现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技术高度发展,很多人从小就接触到越来越多的信息,人类的成长比曾经有着极大的进步。

    而在我国古代,曾经有七岁犯罪就要受刑的规定,到了现代虽然法治更文明了,但在这方面我觉得反而是落后的,欠妥的,有待调整和进步的。

    所以我期望将来可以将未成年犯罪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逐步下调到一个合适的位置。

    同时,对未成年甚至全社会的法治教育,也要大力推广。

    这不仅仅是未来降低低年龄段的犯罪事件,更是对更多善良孩子的保护。罗修的罗的规则怪谈:要求我张三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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