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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控制裁决的机制 (第2/4页)
外。也许裁决之台的以表演为中心,只是一个形式。不过,毕竟裁决之台在体系上还是以表演为裁决的依据。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三个人物,是裁决系统的芳姐与卫小妹。裁决系统只有五个人。可是这个系统是最重要的系统。一直以来,裁决系统中的五个人意见总是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分歧。” “黄轩的日记中提及一点,那就是裁决系统的裁决作出必须五人达成一致。所以,在五人意见总是不一致的情况之下,裁决系统的效率并不高。我们也高到了,根据嫌疑人的口供,这些年裁决之台演出的剧目有一百多台,但扑克牌案件只有十二起。这里黄轩案件还是一个特例。对于黄轩案的裁决明显是出于对背着者的处罚。” “那么每次五人意见不一致时,是不是有一个机制在协调五人的意见呢。我们看到五人中的芳姐与卫小妹就属于裁决系统中的特殊存在。芳姐总是在五人意见不一致,进行协调。根据黄轩的记录几乎每一个作出的裁决,都是芳姐协调的结果。” “如果说芳姐是一个协调机制,那么卫小妹的存在就是一个破坏机制。她总是对裁决保持异议。总是为了反对而反对,哪怕是面对绝对劣势的情况下,她仍然会坚持这种意见。几乎每一个不成立的裁决过程,都有她在起到一定作用。即使是芳姐出面协调,也是失败多成功少。但至少,卫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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