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律师本色 第185节 (第9/9页)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最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在为实施虚假诉讼而实施妨害作证活动的案件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 一、被告人的行为动机 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的目的并没有错,错的是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错的,违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本案中,被告人魏大友本来欠赵云近二十万元,在虚假诉讼中,赵云主张的金额仅比其合法债权增加了四万九千元。 鉴于夸大经济损失、增加民事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符合常情。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进而实施的虚假诉讼。违法程度不同于一般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 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也就是被告人赵云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主张的标的数额为二十四万九千元,属于数额巨大,但是其中有二十万是其合法债权,虚构债权占比较小,所以本案与其他同类型案件存在一定的区别,在量刑时请法院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采用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