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7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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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73节 (第3/8页)

初字(2013)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袁伟涉嫌诈骗案一案,判决被告人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6月10日将判决书送达我院。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量刑不当。

    被告人袁伟诈骗数额巨大,庭审后部分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在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袁伟减轻处罚明显不当。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一审法院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减轻处罚错误。减轻处罚也没有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完毕!”男检察员说完看向法官。

    “被上诉人袁伟,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我同意一审判决。”袁伟说出的话有气无力,让人听起来没什么底气的感觉。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

    “没有新证据提交。”双方道。

    这个案子检察院和方轶都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什么疑问,被上诉人袁伟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双方的争议点在量刑和法律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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