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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8节 (第6/7页)
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孙连鹏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孙连鹏态度很好。 这也是之前他跟方轶讨论过的策略,孙连鹏认罪,方轶做无罪辩护。即便法院真判被告人有罪,也会考虑孙的认罪态度,给予轻判。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询问。”宋监察员道。 这种案子简单,检察院每年不知道要办多少个,到了法院不过是走个程序,有什么好问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女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孙连鹏:“被告人,事发当天被查时,你骑的是什么车?” “电动自行车,我花了二千多在店里买的。”孙连鹏道。 “你买车时,有人告诉过你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吗?”方轶问道。 “没有。”孙连鹏道。 “有没有相关部门找过你,要求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方轶继续问道。 “没有。”孙连鹏道。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法官:“我问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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