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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92节 (第5/8页)
告人高强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而后与之发生关系,并在强jianian过程中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根据被告人高强供述,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子蒙头、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人系因外力扼压颈部、口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人高强为实施强jianian行为而实施的蒙头、扼颈、捂嘴等暴力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高强在强jianian过程中抢劫金戒指的行为,暴力程度轻微。可见,被告人高强抢劫金戒指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高强犯强jianian罪和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致人死亡,归案后被告人高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请法院从轻处罚。完毕。”方轶道。 虽然心里一百个不情愿,但是作为被告人高强的辩护人,方轶还是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 庭审结束后,众人等待最后的裁决,十分钟后,合议庭成员走进了法庭。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高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jianian罪和抢劫罪,罪行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高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关于高强的辩护人提出高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高强进入被害人房间是为了实施强jianian行为,而不是抢劫行为。强行抢走被害人手上的金戒指,系被告人在强jianian过程中的临时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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